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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聊城金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案由) | 聊城金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鲁)市监行处字〔2021〕15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含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聊城金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X)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00349157XXXX | |
处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 《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第五十二条“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 | |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
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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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决定作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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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1日 | |
行政处罚结果(种类和金额) | 罚款99825.3元;没收违法所得49912.65元。合计共149737.95元 | |
履行方式及期限 |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二、济南金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案由) |
济南金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涉嫌违规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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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鲁)市监行处字〔2021〕16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含法定代表人姓名) | 济南金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红X)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00067353XXXX | |
处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九)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严重扰乱行业秩序”。 | |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 违规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决定作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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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1日 | |
行政处罚结果(种类和金额) | 罚款10000元 | |
履行方式及期限 |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